为增强凝聚力工程,完善部门工会探望教职工时产生费用的报销制度,作如下规定:
一、生病职工探望:
1.对本部门患病住院的职工,在住院期间部门工会前往探望,每人可报销一次探望费,金额限50元。
2.对本部门患重、绝症的职工,部门工会前往探望,每年每人可报销一次探望费,金额限50元。
3.女职工生育,部门工会前往探望,可报销一次探望费,金额限50元。
二、教职工及直系亲属亡故探望:
1.教职工亡故,部门工会出席追悼会,可代表校工会献花圈或花篮一只,报销金额限60元,同时部门工会另可献花圈或花篮一只,报销金额限50元,在部门工会经费本中列支。
2.教职工直系亲属亡故,部门工会出席追悼会,可献花圈或花篮一只,报销金额限30元。
3.教职工家中发生重大意外事情,部门工会前去探望慰问,可报销一次探望费,金额限50元。
三、教职工探望费的报销及审批:
教职工探望费的报销由部门工会凭发票填写领款单,交校工会审核、签字后,到财务处报销。
本规定经校工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工会常务委员会。
中国教育工会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
2001年6月9日